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工作守则
作者:itss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3-05 12:56: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机构中文名称为: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简称“中电标协信息技术服务(ITSS)分会”。英文名称为: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rvice Sub-association of Chinese Electronics Standardization
Association,缩写:CESA-ITSS。
第二条 本机构是由全国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团组织、行业用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电标协所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机构的宗旨:凝聚行业力量,支撑政府、规范市场、代言行业、服务社会。
第四条 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协会《章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第五条 本机构的工作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5号电信实业大厦16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机构业务范围:
(一)标准研制
宣传贯彻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规章,推动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研制工作。
(二)标准应用推广
1.
组织研究开发ITSS应用推广方案,推动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用户有效采用ITSS;
2.
组织开展ITSS符合性评估、宣贯培训等工作;
3.
认定和管理ITSS符合性评估、培训、测试等的机构和人员,培训和认定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从业人员。
(三)产业相关政策研究
1.
研究分析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定期出版相关研究报告;
2.
针对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支撑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分析政策需求,并提出相关建议;
3.
研究分析政府及行业用户的信息技术服务采购政策和标准规范,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行业公共服务
1.
搭建ITSS应用知识库、专家库和最佳实践库;
2.
搭建信息技术服务关键支撑工具和服务产品的标准符合性测试评价等技术平台,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关键支撑工具和服务产品的测试评价服务;
3.
面向政府、企业、行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基础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结合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趋势,组织开展基础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
(六)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国内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建立联系,开展相关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机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属协会成员。
第八条 凡经国家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从事信息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团组织,以及行业用户或其内设机构,自愿提出申请,承认本机构工作守则,经批准,均可成为本机构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机构联系,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承认本工作守则,经本人申请,由一名理事推荐,经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一)从事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及相关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者;
(二)高等院校毕业,从事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及相关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或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从事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及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者;
(三)从事标准化或信息技术服务相关工作,对本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士。
第十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机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标准及其实施方法论研发,以及发表论文;
(四)可优先或优惠获得本机构提供的行业动态研究报告、书刊资料以及咨询服务等;
(五)优先参加本机构组织的标准符合性评估、软件工具和服务产品测试评价等有关活动;
(六)本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机构工作守则和行业道德规范,执行本机构决议;
(二)维护本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本机构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机构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提供本机构需要的信息和资料,积极参加研究、探讨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积极参与ITSS实施方法论研发和应用推广,及时向本机构反映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机构结合各项业务开展情况,向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有关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政策、标准、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等信息服务;
(二)ITSS各项标准及其应用方案的宣贯培训,以及标准化基础知识培训;
(三)按照会员级别,开放ITSS应用知识库和最佳实践库;
(四)通过工作网站(www.itss.cn)、会刊,向会员提供基本业务情况、重点服务产品的宣传服务;
(五)通过网络、论坛、沙龙等形式,组织会员之间进行交流;
(六)按照《商标法》规定,授权会员合理、有效使用ITSS注册商标;
(七)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软件和服务产品的测试评价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机构将对其予以退会或除名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提出退会申请的;
(二)两个年度内,未按时交纳会费的;
(三)违反本工作守则的相关规定,损害本机构及其他会员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按照自愿原则,会员可由高级别降为低级别,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委员会是本机构的决策机构,由本机构成员单位选举产生。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工作守则;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委员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并对委员会负责。主任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委员会会议;
(四)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秘书处、专家顾问组和项目组;
(六)决定副秘书长、专家顾问组成员和项目组组长的聘用;
(七)领导秘书处和各项目组开展工作;
(八)制定并监督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九)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主任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与会主任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主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机构设会长单位1个,根据需要可设副会长单位若干个。会长单位委派1名代表担任本机构会长,副会长单位委派1名代表担任本机构副会长,分别代表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行使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本机构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在主任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本工作守则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主任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机构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本机构可下设若干项目组,负责具体专项工作。秘书处、各项目组应根据本工作守则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机构在会长办公会下设专家顾问组,为会长办公会的重大事项提供决策支持。
第五章
各级负责人的产生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信息技术服务领域内具有较好的影响力和推动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素养;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机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为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机构会长由会长单位提出候选人,经委员会选举通过,报协会审核备案。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提名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交主任委员会决定;
(三)提名主任委员单位及其代表,交委员会决定;
(四)检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会长办公会的落实情况;
(五)批准本机构经费的使用;
(六)批准本机构印章的使用;
(七)代表本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或根据会长授权,履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必要时设立一名执行会长,任期两年,任职期间,代表会长履行相关职责。执行会长由会长提名并经会长办公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和监督各项目组工作,协调专家顾问组;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项目组组长,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各项目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管理本机构印章;
(六)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项目组的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根据产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相关单位向本机构提出组建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成立项目组应通过本机构工作网站发布公告。
第三十二条 成立项目组时,应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计划,并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撤销项目组:
(一)项目组违反本机构工作守则、严重损害本机构及会员利益;
(二)经本机构秘书处确认,项目组的工作任务已完成或终止。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组的撤销由会长办公会成员负责协调和监督,确保工作内容、人员和资产(含知识资产)能够得到有效处置。
第七章
经费来源、用途及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有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赞助、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守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机构的资产,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及协会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机构的财务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八章
工作守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机构工作守则修改由本机构秘书处发起,由主任委员会审议。经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机构修改的工作守则,须在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协会备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终止程序。本机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本机构终止动议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通过后报协会审查同意,按相关流程办理。
第四十一条 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机构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推动信息技术服务产业的发展。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守则解释权归本机构主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