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工作规则(修订版)
作者:itss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1-25 12:56:43
第一条 本机构名称为: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中电标协信息技术服务分会,简称“中电标协ITSS分会”。英文名称为: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rvice Sub-association of China Electronics Standardization Association,缩写:CESA-ITSS。
第二条 本机构是由全国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团组织、行业用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电标协”)所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机构的宗旨:凝聚行业力量,服务会员、服务产业、服务社会。
第四条 本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中电标协《章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第五条 本机构工作网站:www.itss.cn
第六条 本机构业务范围:
(一) 标准研制
宣传贯彻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规章,推动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以下简称“ITSS”)研制工作。
(二) 标准应用推广
1.组织研究开发ITSS应用推广方案,推动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用户有效采用ITSS;
2.组织开展ITSS符合性评估、宣贯培训等工作;
3.维护ITSS符合性评估、培训、测试等机构和人员,培训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从业人员。
(三) 产业相关政策研究
1.研究分析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定期出 版相关研究报告;
2.针对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支撑 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分析政策需求,并提出相关建议;
3.研究分析政府及行业用户的信息技术服务采购政策和标准规范,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 行业公共服务
1.搭建ITSS应用知识库、专家库和应用案例库;
2.搭建信息技术服务关键支撑工具和服务产品的标准 符合性测试评价等技术平台,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关键支撑工具和服务产品的测试评价服务;
3.面向政府、企业、行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 基础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结合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趋势,组织开展基础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
(六) 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与国际标准化组织、 国际国内相关行业组织、科研院所等建立联系,开展相关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本机构的成员包括单位成员和个人成员,单位成员分为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委员单位和普通成员单位,均属中电标协会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机构:
(一) 拥护本工作规则,有加入本机构的意愿;
(二) 经国家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从事信息技术 服务领域技术研发、标准研制、测试评估、应用推广等相关活 动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团组织等;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信息技术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成为本机构个人会员;
(四) 遵守本机构规定,支持本机构建设, 自愿履行成员义务。
第九条 成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申请;
(二) 提交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营业执照、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或同等效力相关证件材料(需加盖公章);
(三) 本机构秘书处讨论通过,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机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机构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与修订工作规则及各项规定;
(四) 可优先参加本机构的有关活动和发表论文,承办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五) 可优先或优惠取得本机构的咨询服务及书刊资料;
(六) 可优先参与ITSS标准化工作;
(七)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工作规则,执行本机构决议;
(二) 维护本机构合法权益,保护本机构研究成果;
(三)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本机构交办的事项;
(四) 积极参加ITSS技术研究、标准化工作,支持本机构建设和发展;
(五) 按规定缴纳本机构相关活动经费等。
第十二条 成员的升(降)级、暂停、注销、退出、除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本着加入自愿原则,本机构成员升(降)级,应书面提出申请;
(二) 连续 2个年度内,未按规定缴纳会费,或连续 2个年度内,不参加本机构活动的成员单位,本机构有权暂停其成员资格;
(三)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本机构成员, 自动注销成员资格;
(四) 本着退出自由原则,成员退出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成员证书;退出本机构的成员,不得再以本机构成员的身份发表言论或开展活动;
(五) 若本机构成员存在触犯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工作规则或故意损害其他成员利益的,本机构有权予以除名,并停止其享有的成员权利。
第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是本机构最高权利机构。委员会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本机构的议事机构,每届5年,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 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秘书长;
(四) 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审议工作计划及财务预决算;
(六) 决定设立工作部门等;
(七) 领导本机构开展工作;
(八) 讨论和决定与本机构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委员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由各委员单位委派1名代表作为委员组成。委员参加委员会,行使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如委员单位调整委派人员,需提供书面通知,重新委派新的人选。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代表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机构会长、秘书长由协会理事长提名,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本机构更换负责人,须召开机构内部会议审议,填写分支机构变更表。
第十七条 本机构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中电标协秘书处可委派人员参与分支机构的工作。本机构负责人任期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三分之二(含)及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中电标协备案。
第十九条 本机构会长由筹建牵头单位推荐候选人,经选举产生,报中电标协审核备案。本机构更换会长,须经委员会审议通过,报中电标协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本机构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机构会长的基本条件:
(一)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本专业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 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 工作认真负责,公平公正,作风民主;
(四) 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五) 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第二十二条 本机构会长的主要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本机构委员会会议;
(二) 负责提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 主持换届工作;
(四) 主持本机构工作,协调人员聘用等;
(五) 推荐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六) 根据委员会决议,批准本机构经费的使用;
(七) 本机构业务印章的管理和授权;
(八) 完成本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九) 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应向中电标协通报。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机构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及副职等,秘书处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部门工作,以及协调专家技术委员会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经委员会批准;
(四) 决定各部门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管理本机构印章;
(六) 负责本机构的财务管理;
(七) 组织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等应按照中电标协要求进行提交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工作规则的修改,经委员会三分之二(含)及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严格按照本工作规则规定的时间按时完成换届。
第二十七条 本机构换届需提前三个月向协会秘书处报送申请和换届筹备工作方案,工作方案须经本机构会长办公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包括换届筹备工作组、秘书处单位等有关内容。换届工作程序可参照设立本机构的有关流程进行。
第二十八条 换届大会前需向协会秘书处报备换届大会议程和拟提交审议的报告、议案等文件。
第二十九条 新一届会长办公会/委员会应在换届大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决议、会议纪要、选举产生的相关人员名单等文件正式报送至协会秘书处,完成相关备案工作。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 会费;
(三) 捐赠;
(四) 政府购买服务;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须用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机构的资产,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及中电标协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机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中电标协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机构终止前,须经中电标协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于2025年12月25日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本机构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报中电标协备案。